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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626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之标准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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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传统的侵犯著作权罪,网络空间内侵犯著作权罪出现了“异化”,即犯罪主体多为自然人,且共同犯罪现象突出;案件侦查难度大,查处成本高;涉案金额和影响范围较广,但刑罚普遍较轻,缓刑适用率高等。由于著作权保护的利益平衡原则以及刑法的谦抑性等,著作权的网络保护也应遵循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法制裁的路径,突出刑法保护的最后性和补充性。即使在网络空间中,也不应盲目扩大侵犯著作权罪的处罚范围,不恰当地降低构成要件在限制构罪方面的作用,如应保留侵犯著作权罪主观构成要件“以营利目的”这一要素。

关键字】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目的

一: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侦查的对策

数字时代对著作权法的最大冲击,在于它彻底改变了作品复制和传播的方式。在此之前,复制品与原件相比都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失真,如对文字作品,无论是手抄、印刷还是使用复印机复印,复制件在质量上总是与原件存在差异。而计算机的产生完全改变了这种状况,当传统作品以扫描等方式被“数字化”后,其即成为1和0两个二进制代码的排列组合。数字化作品被存储在硬盘和光盘等计算机介质上后,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相当简单的操作,对其进行无限次数的复制。而且复制件在质量上与原件没有任何区别,“原件”一词对于数字化作品而言几乎失去了意义。互联网出现后,任何网络用户都可以在“复制”作品的同时通过网络“传播”作品,“复制”和“传播”的过程合为一体。

如一位网络用户将一部数字化小说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给另一用户,该用户在收到邮件时,其硬盘中会出现小说的数字化复制件。发送小说既是复制作品的过程,也是传播作品的过程。可以说,网络环境中,复制作品和通过复制向他人传播作品的能力已接近于传统媒体。用户可以无限次地向其他用户发送数字化作品,也可以将作品发送在互联网网站上供其他用户浏览下载。如法律不对网络环境中的复制传播行为作出适当的规制,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将受到极大损失,从而影响其创作的积极性。在我国,目前网络环境中可能涉及受侵犯的专有权利主要有三项:复制权、发行权和新兴的网络传播权。长昊律师邱戈龙认为,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主要有两种案件,即非法传播、使用他人作品和网络销售侵权复制品案件。因此,针对以上两种犯罪形式,公安机关展开侦查的对策也是不一样的。

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增长趋势明显,犯罪对象范围广泛

在全社会普遍开始重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针对知识产权的侵权犯罪活动也随之出现在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并且愈演愈烈,发案率呈明显上升趋势,尤其是重大、特大案件数量增多。目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范围也为较广泛,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不仅在日常生活、生产用品等领域活动猖獗,如大肆假冒名烟、名酒、化妆品、食品、日用品等,而且还在高科技领域出现。侵犯著作权的犯罪也是如此,从复制发行图书、音像制品,到盗窃高科技的磁盘、计算机软件,可谓无孔不入。

(二)作案人跨地区作案,危害后果严重

以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多发生在经济文化发达的地区。但近年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尤其是假冒商标犯罪呈现出犯罪活动量大、面广、犯罪分子跨地区流窜作案增多的特点。如假冒商标犯罪活动,已从城镇扩大到农村,向监督力量薄弱和缺乏检测能力的老、少、边、穷地区转移,而假冒商品生产出来后又向购买力强的大中城市销售。有些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造成的损失巨大,后果严重。它不仅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而且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间接经济损失更是无法计算。

(三)犯罪团伙化,犯罪手段高科技化

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犯罪成员复杂。不仅有农民、工人、个体工商户作案,而且还有国家干部,甚至司法工作人员参与;不仅一些乡镇小集体企业参加,而且少数国营、大集体企业也参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尤其是侵犯商标权、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特点,决定了知识产权犯罪,尤其是侵犯商标权、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特点,决定了这类犯罪的参与者往往不是一个人,而呈现出多元化、团伙化的特点。在共同利益的驱动下,制造者、销售者之间往往形成固定的犯罪团伙。此外,由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一类新型的欺诈性犯罪,其所采用的手段多为假冒、复制等,为了达到以假乱真、以假充真的目的,犯罪分子往往动用高科技手段,不惜重金购置造假设备。因此,有些假冒产品真伪难辨,具有极大的欺骗性。

(四)单位犯罪突出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单位犯罪中所占比重较大的一类犯罪。单位犯罪主体一般是一些规模不大、效益不好或声誉不高的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这些企业无力开发自己的“拳头产品”,但又想急功近利,因此往往把眼光盯在他人知名商品或在市场中利润丰厚的产业上,他们假冒他人知名商标、盗版他人著作、假冒他人专利、非法获取和使用商业秘密,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社会危害性极大。

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侦查的基本方法

(一)准确把握案件性质

侦查机关在侦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时,应首先准确把握案件性质,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诸行为中,刑法只选择了其中四种情形作为犯罪处理,并且这种情形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构成犯罪,否则仍是一般侵权行为,只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判断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以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犯罪对象、犯罪目的、违法所得数额四个方面来判断。若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明知或者销售的不属于刑法规定的侵权复制品,或者不是出于营利目的,或者违反所得的数额不大,均不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应正确区分侵犯著作权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的界限。侵犯著作权罪侵犯的客体是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著作权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犯罪对象是他人作品、图书、音像制品或假冒美术作品,后两者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注册商标管理制度及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国家的专利管理制度及专利人的专利权,其犯罪对象是注册商标或专利。前者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后两者则不要求;前者在客观上表现为复制、发行、出版或制作、出售行为,后者则表现为假冒行为。

2.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以“情节严重”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若情节不严重,应按一般商标侵权行为处理。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案件也以“情节严重”作为罪与罪的界限。此“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制造、销售驰名商标标识的;给他人注册商标的信誉造成严重损害的;多次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屡教不改的,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屡教不教的,非法制造、销售与人民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商品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等。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案件以“明知”和“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此外“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起点依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以10万元为起点。在实践中,应着重区别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界限。

3.侵犯专利权犯罪案件。“情节严重”是区分假冒专利案件的关键。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因非法使用他人专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给专利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多次非法使用他人专利,屡教不改的;因非法使用他人专利,造成国内外恶劣政治影响的等。

四:侵犯著作权罪经典案例回顾

年6月,根据标准出版机构自律发展联盟举报线索,山东省淄博市公安部门、版权部门成立专案组,对王某某利用“标准文献网”非法销售盗版标准案立案侦办。经查,“标准文献网”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收录31万条盗版标准进行传播,涉及国内标准条、国际标准条,非法牟利20余万元。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五:长昊尖端知识产权律师邱戈龙评析

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要点连续多年将打击含有著作权的标准类作品侵权盗版列为重点任务,本案是利用网络非法传播、销售盗版标准的典型案件,涉及盗版标准数量大,侵犯国内19家出版社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欧盟标准等国外标准化机构合法权益。版权和公安部门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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