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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汉食农业科技发展公司西三旗分店被举报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汉食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三旗分店(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京海市监处罚〔〕号显示,经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售卖过期的福佳珀橘啤酒。经询问店内负责人,其表示售卖过福佳珀橘啤酒。

又查,当事人于年3月29日从供货商北京和合兴贸易有限公司购进了48瓶生产日期年6月7日的福佳珀橘啤酒,保质期12个月,截止到年6月1日售出37瓶,过期后于年7月10日将剩余11瓶过期啤酒售出,被投诉举报人买走。

再查,福佳珀橘啤酒进货价格为6.25元/瓶,以9.5元/瓶的价格销售。故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5元,违法所得为.5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及系统内进销存记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提供了整改报告,对店内商品全面检查并对店内员工进行培训实行专人专岗每日检查,对违法行为积极整改。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北京汉食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三旗分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对当事人罚款1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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