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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吉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债权核查结

安徽金城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和县人民法院的指定,作为安徽大吉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吉象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依法履行破产案件中职工债权的调查职责。本管理人在职工债权核查过程中,勤勉、尽责地对职工债权进行了调查,现就职工债权表的编制情况作以下说明:、本职工债权表依照职工提供的部分工资表、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等证据以及职工反映的情况,结合债务人现有的财务信息以及在向债务人询问的基础上编制;2、根据大吉象公司提供的职工名册,现有在册职工8人,其中6名员工均存在欠付工资情况;尚有不在册职工3人经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大吉象公司欠付其工资。3、经管理人至社保部门核实,大吉象公司不存在欠付社保费用情况。4、通过闵月军提供的《劳务合同》、《聘书》、《欠条》等证据,反映大吉象公司于年2月7日聘请闵月军作为公司总经理,期限自年2月7日至年2月6日,月薪元,在闵月军任职期间,大吉象公司未支付其报酬。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管理人结合企业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等材料,对闵月军工资报酬予以调整。5、据工商部门登记信息显示,张培林为大吉象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大吉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荣红为大吉象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30%股权。通过对大吉象账务审查过程中发现,张培林每个月都领取工资,故对于张培林反映的大吉象公司欠付其年至年的工资不予核实确认。因荣红未能提供其与大吉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管理人也未发现荣红在大吉象公司任职或工作的证明及记录,故对于荣红反映的大吉象公司欠付其年至年期间的工资不予核实确认。6、如大吉象财务审计结论与本次职工债权公示意见存在差异,管理人将结合审计意见对职工债权重新进行调查并予以公示。7、本次职工债权公示后,大吉象公司及其在册员工对管理人初步调查公示内容存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管理人核查确认后将依法进行更正。管理人联系人:杨婧,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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