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传黑龙江科技大学一男一女在学校阶梯教室发生性行为,教室监控视频被广泛传播。该视频发生时间在5月16日13时58分至14时10分,长达12分钟。值得注意的是,监控运行过程中数次改变视角或者对焦,疑似人为操控监控视频。
今天,咱们终于可以聊聊黑龙江科技大学的事儿。
其实我们知道,如果想赶一波“热度”,前几天是最好的时间节点。
教室、性关系、12分钟、高清无码,这里面任意两个关键词的组合,都足以挑动人们敏感的八卦神经,更何况这四个关键词连在一起描述的竟是一件事情。
当时评论区的景象用两个字就可以形容:爆炸。
“想要原视频的,私我”
“这男的也不行啊,完蛋”
“没想到第一次知道黑科技大学是通过这种方式”
“曝光得好!就该给这种没皮没脸的人一点教训!”
“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你们非要看到出人命才开心么!”
“这种人活着也是丢父母的脸,同情心这么泛滥的想必都是圣母吧”
……
众人狂欢的背后,你甚至分辨不清谁更“无耻”。
因此,我们希望当大家逐渐冷静后,能够放下主观情绪,从法律的角度,来重新梳理整件事。
通常来讲,性行为具有私密性、合意性,当事人在教室里发生性行为,虽然是一种违反道德的表现,如果教室里没有其他人,并不涉及违法。
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小明曾在采访中表示,“当事人虽然是在教室发生不雅行为,但不代表他们就允许或者愿意他人进行传播,客观上也属于个人的隐私权,如果因为传播视频造成当事人的名誉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受害者还可以要求传播者赔偿损失。”
“但如果当事人明知是公共场所,容易被人发现,仍然故意发生性行为,经警方认定情节严重的话,还可能涉嫌治安违法,可以处以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
西北政法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政勋针对此事曾表示,“无论是有意传播,还是人为故意拍摄涉事监控视频,都违反了民法、行政法或者刑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故意拍摄的主观恶性更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因此,该监控视频完整记录了不可描述行为,属于淫秽物品,该视频在网络上大规模传播,造成恶劣影响,视频上传者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
我国刑法里,关于淫秽物品的处罚主要是非法贩卖、制作、传播等行为,对在家中“独自欣赏”并无相关法律规定。判断一种行为是否违法,最根本的标准就是看它对国家、社会有没有危害性。
网友在家观看上述不雅视频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并不会对国家、社会产生危害。
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
如果严格按照法律条文来看,网民保存视频的行为是违法的。但在现实中,若网友只是将视频保存下来,并没有对其进行传播,那么并没有对公共秩序造成影响,公安部门也很少会追究保存视频网友的责任。
如果网友在观看完不雅视频后,又将其传播,这一行为可能构成违法。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普通网友的转发行为很少被追究法律责任,但对于社会大众而言,还是应该秉持不参与、不观看、不传播的态度,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写在最后--
事情发展到现在,我们不妨回想一下,每年从学校流传出的不雅视频那么多,为什么偏偏这次能够造成全网“现象级”的轰动?
无非是这一次的视频太完整,太清晰,并且还附带放大和聚焦的操作,这使得人们在观看的时候很难意识到自己是在“偷窥”,更像是在观赏“一出好戏”。
两个学生在教室中发生性行为的做法虽然十分令人反感,但说到底,这是属于二者的隐私范围,即便需要为自己的冲动买单,也应该是接受校方严肃的思想教育,亦或是违法、违纪的处罚、处分,而非出于某人幸灾乐祸的念头,将视频公诸于网络,让当事人承受“社死”的后果。
另外,我们在守住道德和法律底线,保护自身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同时,更要注意,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传播他人隐私或者不法内容,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低俗止于智者
我们没有随意审判他人的权利
图文编辑
黑龙江头条
图文来源
相关法律知识综合整理自人民法院报、律新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