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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案例山西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

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一味追求销量和利润而对消费者身体健康不负责任的违法行为,让违法者付出巨大的违法成本,对问题企业和产品应当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和监督抽检频次,从而倒逼其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增强知法守法的自觉,为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驾护航。

一、基本案情山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于年生产的“同桌的你”山楂汁饮料(mL/瓶)经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甜蜜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吕梁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检查调查。经查,该公司生产的“同桌的你”山楂汁饮料使用了添加剂甜蜜素,而在该批号“同桌的你”山楂汁饮料的外包装标签配料表中未标示含有甜蜜素。

二、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经调查,该批次产品共使用添加剂甜蜜素1kg,共生产箱,其中3件做为留样使用,其余件均已出库销售,销售价格24元/件,货值金额元,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但鉴于该公司在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后,立即制订该批次产品召回计划,迅速启动了问题产品召回工作,整改态度积极,在较短时间内消除了不良影响,该批次产品虽检出甜蜜素,但其含量未超国家标准。故决定予以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元;2、处以货值金额1.5倍罚款元。

(二)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分类号14.0饮料类中规定环己基氨基磺酸钙(又名甜蜜素)最大使用量为0.65g/kg,虽然该批次产品中添加剂甜蜜素项目含量为0.g/kg(未超标准),但因其在产品标签中未真实标示该产品含有添加剂甜蜜素,故此添加剂在该批次饮料中应为不得检出项目。通过调查,导致上述违法行为的主要原因是该公司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山楂汁饮料的具体配方资料是由前任生产负责人申报填写的,现任生产负责人接管工作以来,未曾及时查看许可证配方资料。又因前期该公司制作了大量的该饮料的包装和标签,在饮料配方变更后未及时更换包装和标签,从而导致在实际配方中添加有甜蜜素,而标签中未标识甜蜜素。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但鉴于该公司整改态度诚恳,迅速启动召回程序,主动消除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前)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决定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市场监管部门在对此类涉及侵害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的同时,又要通过细致调查,实事求是地把违法的真正原因和病根找到。总结此案,导致该违法行为的由于该公司内部管理存在漏洞和工作衔接不够紧密造成的,不属主观故意违法,且违法行为发生后,该公司整改态度诚恳,迅速启动召回程序,主动消除不良影响。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文章来源/吕梁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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