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网
近期,北京元鲜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熏鸡肝抽检不合格,并因此被处罚元。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年第48期),其中,标称北京元鲜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仰山桥分公司经营的熏鸡肝(生产日期:/4/11;规格型号:克/盒),大肠菌群检测值为10;10;3.7×10;10;10(CFU/g),标准规定为n=5,c=2,m=10,M=10(CFU/g)。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中检出大肠菌群,提示被肠道致病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GB)对熟肉制品中的大肠菌群规定同批次5个独立包装产品中大肠菌群检测结果不允许有超过10CFU/g的,且至少3个包装产品检测结果不超过10CFU/g。
已销售盒,被处罚元
根据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京房市监处罚〔〕号),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5月13日接到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转来报告NO:BCS,该报告显示北京元鲜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熏鸡肝(生产日期-04-11)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北京元鲜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熏鸡肝盒,该产品出厂价7.4元/盒,当事人货值金额.4元,已销售盒,留样检验6盒,当事人违法所得元。由于产品保质期7天,无产品召回。
最终,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对北京元鲜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以下处罚:罚款元,没收违法所得元。
此前生产的椒麻鸡也检出大肠菌群超标
事实上,此前北京元鲜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盒马销售的椒麻鸡也曾检出大肠菌群超标。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年第56期),其中,标称北京元鲜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望京分公司经营的椒麻鸡(生产日期:0914;克/盒),大肠菌群检测值3.6×10;3.5×10;4.7×10;6.5×10;2.6×10(CFU/g),标准规定为n=5,c=2,m=10,M=(CFU/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