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

白癜风专家研讨会 http://m.39.net/news/a_5778322.html

本文转自: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妙可蓝多公告编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年1月27日,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24%,已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03元(不含佣金等交易费用)。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年11月30日,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公司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1,万股,回购期限自年11月30日至年11月29日。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年12月1日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以及年12月2日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

公司已于年12月7日实施首次回购,详见公司年12月8日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

二、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年1月27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的数量为6,,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24%,与上次披露数相比增加0.47%,购买的最高价为人民币62.99元/股,最低价为人民币41.12元/股,已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03元(不含佣金等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规定。

三、其他说明

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在回购期限内实施股份回购,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1月27日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妙可蓝多公告编号:-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年1月2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金台路号碧悦城市酒店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注:年12月13日,柴琇女士与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并于同日出具了《放弃表决权承诺函》。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和柴琇女士的承诺,截至目前,柴琇女士已放弃所持有的公司76,,股股份表决权,柴琇女士一致行动人吉林省东秀商贸有限公司已放弃所持有的公司5,,股股份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不包含上述已放弃表决权的股份。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柴琇女士以副董事长身份出席并主持会议,会议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3人,董事卢敏放先生、张平先生、郭永来先生,独立董事韦波女士、武楠先生、江华先生因疫情防控和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会主席邹士学先生、张丽平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谢毅女士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调整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及期限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柴琇、任松、吉林省东秀商贸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高平、邓颖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1月27日




转载请注明:http://www.abachildren.com/hbyx/35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