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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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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年11月10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年第31期)。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年第31期)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年第十二期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与我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年第LT期)涉及我区多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本期处置完毕的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温州惠客多生鲜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四季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惠客多生鲜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四季豆,购进日期为年8月7日,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惠客多生鲜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11月3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涉案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小,在办案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及时改正其违法行为,且当事人认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可以予以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53.2元;3.处以罚款元。合计罚没款.2元,上缴财政。

二、温州市鹿城区南汇溢味食品店销售的水蜜桃乾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南汇溢味食品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水蜜桃乾,购进日期为年7月2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南汇溢味食品店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11月10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小,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元;3.没收违法所得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元,上缴财政。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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